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九游会旧版官网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九游会旧版
推荐文章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州融贤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设立温州融贤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的议案》(详见公告2016-031)。近日,公司收到平阳县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知,温州融贤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成功。相关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温州融贤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温州融贤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16年12月6日
备案编码:sn5020
重要提示:完整的基金备案信息请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网站查阅,网址为www.amac.org.cn。
特此公告。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687 证券简称:乔治白 公告编号:2016-047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
公告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接到公司5%以上股东钱少芝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钱少芝女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6,9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40%,其中处于质押状态股份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
钱少芝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5%)。其中,减持期间为2017年1月4日至 2017 年 7月 4 日进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姓名:钱少芝女士;
2、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钱少芝女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6,9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40%,其中处于质押状态股份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使用安排;
2、股份来源:钱少芝女士是公司的发起人,原持有公司7,3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07%;2015年9月8日,其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9,5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33%;截止目前,其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6,9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40%,其中处于质押状态股份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
3、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2017年1月4日至 2017 年 7月 4 日进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
5、减持数量和比例:钱少芝女士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不超过 3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5%。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连续三个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 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6、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1、在公司上市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不由公司收购、回购该部分股权(股份);
2、钱少芝女士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9,560,000股时,郑重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和深交所发布的相关法规,自本人签署转让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保证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钱少芝女士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说明
1、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钱少芝女士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2、钱少芝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其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1、钱少芝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